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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上訴需要交律師費嗎?

被告必須支付律師費才能向原告上訴。因為上訴案件屬於重新訴訟的案件,除非法律服務合同中有不支付律師費的約定,否則需要支付律師費,具體情況需要根據訴訟的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律師費如下:

1,壹個是固定費用,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支付。這個是按照程序階段收取的,壹審收取費用。二審有費用的話,還是要重新簽合同。

2.另壹種是風險收費,即按照實際執行的金額計算律師費,使最終結算不是分階段,而是收費比例高於額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告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現提出上訴,壹審判決將自動中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自判決下達之日起恢復壹審法院判決的效力,被告必須按照判決執行;否則,原告有權申請強制執行。二審法院改判的,壹審判決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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