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我國還沒有建議律師費轉付制度,誰委托的律師就由誰承擔律師費用,原告委托的律師由原告付,被告委托的律師由被告付。不過,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既然法院已經判決,如果判決內容涉及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就按判決內容執行,否則就由委托方承擔各自的律師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