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二銀書認為十年後有起訴必要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應該指出的是:
1.刑事案件已經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3.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法爾納的粗糙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