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的確定應以證據細節所確定的犯罪事實為依據;因為,如何作出最終判決——能否得到壹個好的結果,取決於能否找到所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並簡明扼要、切中要害、合情合理、有理有據、有力度地向辦案機關說明。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律師只有介入案件,開展具體的辯護工作,才能發現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