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壹方稱為“被告人”。但在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當事人被稱為“被告”,引起訴訟的壹方被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能有“被告”的稱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