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當防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近親屬進行辯護;
3.指定辯護,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輕罪辯護、指控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外,還可以由他人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辯護人制度的建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的不足;它促進了訴訟正義的實現,對社會起到了示範作用,促進了法制宣傳教育。在我國,辯護人的範圍很廣: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依法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執行死刑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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