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這就是刑事辯護,它也是分情況的,我國有具體的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 委托律師 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 辯護人 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 律師 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 罪名 不成立辯護。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