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刑事法律規則中設立“律師”角色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國家與嫌疑人個人之間,在這樣壹個“強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師這壹個法碼。律師的價值就是為了避免強大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庭犯壹次“強大而極不正義”、“強大而無法挽回”的錯誤。因此,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並不是“為虎作倀”,更不是“助紂為虐”,律師是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審判,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