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參照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