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相應規定:
第五十六條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復制案卷,人民法院只收取費用;法律援助律師復制必要的案卷,應當免收或者減收費用。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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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壹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
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不適宜或者不可能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從個人處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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