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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要求律師有意義嗎?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比較大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但是當事人自己可以對相關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特別是可以自己辯護,或者可以不聘請律師,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繳納: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我個人認為有必要聘請律師。很多被害人認為被告人有犯罪事實。壹旦認定了犯罪事實,就壹定能繩之以法,壹定能給罪犯定罪。因為在刑事起訴案件中,提起公訴的是檢察院。按理說,被害人壹般不需要請律師辯護,法院也不會為被害人請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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