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的作用是比較大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但當事人本身可以對有關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可以自行進行辯護的,也是可以不請律師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處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個人認為是有必要請律師的,很多被害人都以為被告人有犯罪事實,壹但認定了犯罪事實就壹定能夠伏法,壹定會給犯罪分子治罪。因為刑事公訴案件中,都是由檢察院來提起公訴的。按理說受害人壹般是不需要來請律師進行辯護的,且法院也不會給受害人請律師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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