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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和民事律師有什麽區別?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刑事代理人的參與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的內容不壹樣。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廣泛權利,如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被代理人授予的,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即使所謂授權也只是為了使辯護人能夠參與訴訟;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加訴訟,必須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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