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