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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詢問證人的時限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詢問證人的時間,只是規定了傳喚和強制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詢問證人可以在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也可以在檢察院或者法院進行,並且應當個別進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傳喚、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擬任證人所在地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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