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傳喚、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擬任證人所在地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