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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詢問證人時間的規定是什麽?

對於詢問證人的時間問題,《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規定,只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限制。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詢問證人的可以在證人提出的地點,也可以到檢察院或法院進行詢問,應該個別進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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