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知道被驗證的證據類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實的證據種類,但個人認為,從法理和立法本意來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八類證據,辯護律師都應當能夠了解、核實,既包括客觀證據,也包括言詞證據。具體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2.妳可以了解要查證的證據範圍。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實的證據範圍,但理論上辯護律師應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實全部案卷材料。因為只有這樣,辯護律師才能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整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否則,辯護律師將無法對有疑問的證據材料進壹步調查核實,並及時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或調整辯護思路和策略。
3.可以知道驗證證據的方法。由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的規定過於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壹些辯護律師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的方式和做法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