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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如何核實證據

從核實證據的種類、範圍及方式上看:

1. 可以了解核實的證據種類。《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實證據的種類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個人認為,從法理及立法本意上講,辯護律師應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實《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全部八類證據,既包括客觀證據,也包括言詞證據。具體而言包括:(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 可以了解核實的證據範圍。《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實證據的範圍同樣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從理論上講,辯護律師應當可以就全部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了解核實。因為只有這樣,辯護律師才有可能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掌握全案的事實與證據情況。否則,辯護律師就無法進壹步對存在疑問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或者及時調整辯護思路和策略。

3.可以了解核實證據的方式。由於《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的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實踐中壹些辯護律師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的方式和做法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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