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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抓住了,好嗎?為什麽有些人即使不怕被警察抓,也會犯同樣的錯誤?

如果妳被刑事拘留,但是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就意味著妳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比較常見)。之後,妳可能就無事可做了。保釋期滿後,此案將被駁回(或者妳可以直接起訴)。

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但最終不能起訴或者宣告當事人無罪的,錯案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比較慎重,發現案件存在問題而不予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必須解除刑事拘留措施,代之以取保候審或者監外執行,期滿後撤銷案件。(當然也有不直接起訴的情況。)

回到妳的案子,妳被公安機關拘留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該逮捕妳,最長會在三十天內提交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妳。逮捕決定權在檢察院,負責這個事情的部門叫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批準逮捕。

這壹點非常重要。我之前說過,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妳,但是妳最後被法院判無罪,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檢察院可能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詳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審查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壹個環節(通常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由相關辦案機關決定是否逮捕)

所以案件壹旦被抓,極有可能被起訴,而且考慮到我國極低的無罪釋放率,即使案件問題明顯,辯護也是非常困難的。另壹方面,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訴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會容易得多,也就是說,在審判程序啟動之前,案件就會被判無罪。

所以可以說,檢察院能不能批準逮捕,決定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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