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中 律師 接受當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擔任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的 辯護人 ,應辦理如下手續: 1、要經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統壹辦理委托手續,並由委托人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辯護費用。 2、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在可能情況下,盡量滿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3、被指派的律師要填寫刑事收案表, 並由律師事務所開具《辯護委托書》。《辯護委托書》壹式三份,須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簽名認可,方為有效。 4、《辯護委托書》是律師執行辯護職責、 參加刑事辯護活動的合法依據,律師應將委托書壹份交委托人,壹份連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證明律師身份、履行該項辯護職責的證明文件壹並交送該案 管轄 的人民法院,另壹份應妥善保留,待結案後收入辯護案卷存檔。
上一篇:刑事案件律師到派出所調犯罪人的檔案需要當事人壹起去嗎下一篇:在刑事法庭後宣布判決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