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應當經過以下程序:1。委托手續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統壹辦理,委托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辯護費用。2.律師事務所指定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滿足委托人的命名要求。3.被指派的律師應當填寫刑事受理單,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授權委托書。辯護委托書壹式三份,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字後方為有效。4.委托書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參與刑事辯護活動的法律依據。律師應當向委托人提交授權委托書壹份,壹份連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律師身份、履行辯護職責的文件壹並提交案件管轄人民法院,另壹份應當妥善保管,結案後歸入辯護卷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