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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

會面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1]標記右;《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有權調查和收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法庭言論豁免權;《律師法》第37條第2款首次明確規定了律師的法庭言論豁免權:“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們最近兩年的法律體系也在不斷改革,法律也在修改。但是我還是提醒大家不要觸犯法律,必要的時候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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