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公安認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
3.刑事訴訟法第86條。申訴人對法院、檢察院或公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4.《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公安認為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
5.《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在審判期間,違反法庭命令的訴訟參與者或旁聽者將被罰款或拘留。被處罰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