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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和民事代理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刑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依據和代理效力不同,訴訟任務也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兩種訴訟的法律效果不同,具體來說,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被告人,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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