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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與民事代理的區別是什麽

法律分析:刑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依據和代理效果都是不同的,且二者的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並且二者的訴訟法律效果也是不壹樣的,具體而言適用範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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