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由合議庭閱卷後訊問被告人,並聽取其他當事人的辯護人。
事實清楚的,可以不聽取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會出現下列四種情形。
1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或者適用的法律有錯誤的,應當通過判決、裁定的方式依法予以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三是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的。
11是裁定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