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最終的刑事判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人申訴的內容可以是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也可以是不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申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進行審查後,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