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看守所通知家屬探視,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已經移交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中,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不允許被羈押當事人的家屬探視,只能委托律師會見,判決生效後家屬才能探視。根據問題的描述,有可能是對壹審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已經不開庭作出二審判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所以看守所會通知家屬探視。另外,由於已經有辯護人,當事人家屬可以直接向辯護人了解具體情況。辯護人要有二審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也要知道案件的進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案件: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四條依法不開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宣讀閱卷意見,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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