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壹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時候,身上的錢財、手機等等都會被相關單位給扣押了,並不是妳能夠帶著手機進拘留所。在拘留所手機必須上交,除了生活必需品,打電話需要申請。《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壹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壹負責管理,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