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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怎麽聯系?

被拘留人家屬應在第壹時間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

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場所。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拘留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留等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如果妳被拘留了幾十天,妳沒有收到停止拘留的通知。通常情況下,犯人是在其他地方被捕的。通常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家屬可以直接聯系當地派出所,了解是否有拘留通知書,從而了解犯人被拘留的地點和原因。如果家屬知道親屬被羈押或逮捕的地點,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阻礙偵查或者簡香春不能通知的除外。

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 * *犯罪嫌疑人聞訊後可能逃跑、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需要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未在24小時內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在押人員無家屬、無工作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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