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探望被拘留在看守所的人,要看情況:
(1)如果是公安行政拘留,可以探視;
(2)刑事拘留的,不允許家屬探視。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家屬探視,只能見辯護律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維護者會面和交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二、看守所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麽?
進入看守所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