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形式有八種,其中趙明屬於“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駛或者遺棄汽車逃離事故現場”。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首與犯罪時間和去公安機關坦白犯罪的時間無關。只要趙明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前主動交代了罪行,自首成立,可以在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具體情況要看妳父親是當場死亡,還是因為沒有及時搶救逃脫。如果是前者,在3至7年內從輕處罰,如果是後者,在7年15年內從輕處罰。
本案中只有趙明壹人犯罪,其他人都不是從犯。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共犯只存在於同壹犯罪中,壹般都是故意犯罪。並且交警事故認定書也認定了趙明的全責。趙明應對妳父親的死亡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他人不負責或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人沒有法律義務,所以這種逃避不在法律管轄範圍內,只能受到道德譴責。
如果趙明積極賠償,可以達成諒解,然後在自首的基礎上酌情從輕處罰。如果趙明不賠償,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使因趙明無可供執行財產而中止執行,只要發現趙明有可供執行財產,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果妳滿意,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