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