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得收取訴訟費。
第200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解釋第壹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