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劉,男,33歲,漢族,原個體運輸員,住。*魚路,區*市。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常,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業,住址。*路,*區,*市。
要求
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津貼等。64154.40元。
事實和理由
1998 6月03日上午,原告從淩豹開車到明光。途中,王光的農用車多次故意堵塞前方道路,原告多次按喇叭讓行,王光不予理會。雙方發生了爭執。王光指使被告常毆打原告。其中,常用扁擔砍傷原告頭部,致使原告硬腦膜出血,顱骨骨折。經某市法醫學會鑒定,損傷程度嚴重。某市法醫鑒定所鑒定的傷殘等級為6級。原告住院16天,出院3個月,在500元中花費醫療費、差旅費11174.40元。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由某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告認為,被告常某故意傷害原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賠償原告醫療費11174.40元、差旅費500元、護理費1220元、營養費1060元、誤工費106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