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司法解釋》第壹百零二條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不收取訴訟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有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壹百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壹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