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三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錄和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值班律師查閱案卷。
案卷的復制可以通過復印、照相、掃描和電子數據復制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