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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壹般為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申請延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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