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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復議的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

復議期限申訴人決定不申請刑事復議或者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審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刑事復議: (壹)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二)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擔保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四)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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