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主持和解協議的制作。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犯罪情節輕微,無需判處刑罰的,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刑事和解後可以撤銷案件。和解後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上級批準,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檢察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於決定撤銷的案件,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和解協議的審查與制作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和解協議的效力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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