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面試需要以下材料:辯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經許可後方可會見;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會見申請,經法院或者檢察院許可,方可會見。律師要會見委托人,需要提交相關手續,包括: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還需提供法律援助函)、委托人(壹般是委托人家屬)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律師就可以隨時會見當事人,不考慮會見的時間和次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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