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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會見需要什麽材料

刑事會見需要下列材料:辯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還應向偵查機關提交會見申請書,經許可才能會見;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向人民法院、檢察院提交會見申請書,經法院、檢察院許可才能會見。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包括: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壹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文件,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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