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下列人員有權委托律師: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被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