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刑事處罰與無罪釋放的區別
第壹,兩者的法律基礎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的依據是刑法第37條的規定,無罪釋放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壹個是實體法,壹個是程序法。
第二,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從刑法第37條可以知道,免除刑事處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第三,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壹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決定免予處罰的壹種刑罰。是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在“罪行輕微,不予處罰”的壹般條件下,用法律作出的選擇。法律規定應當免除處罰的,必須免除處罰。
簡而言之,免除刑事處罰就是有罪,仍然構成刑事犯罪。壹般來說就是有前科。
無罪釋放的法律後果是,當嫌疑人被拘留時,應立即釋放。無罪,當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