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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後,從看守所到監獄,指定監獄會通知家屬嗎?

我國《監獄法》規定,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通知內容包括:監獄、監區、面試日期以及面試時攜帶的相關證件。

經過公安偵查、起訴、法院審理,總時間壹般在6個月左右。建議委托律師為嫌疑人辯護,判決前只能律師會見嫌疑人。

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仔細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過程和他向公安機關的供述。

案件移送檢察院或法院的,辯護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或法院閱卷,收集偵查機關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共犯的供述、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深入研究後制定好辯護方案,確保在開庭時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處罰或宣告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擴展數據

情況

各地的監獄參觀要求不壹樣。參觀監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主體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參觀監獄,這是全國各地的通行做法,因為參觀監獄可以給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證書條件

參觀監獄時,要求監獄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還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通常的做法是不需要第二個證明。

時間條件

這壹條件規定,只能在指定的探訪日探訪監獄。但壹般的做法是,除了法定節假日,其余時間都可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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