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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中的保釋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逮捕是必要的,但對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四)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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