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和需要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的數額標準。其中,對於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照涉案金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的壹至三倍確定保證金數額;對於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數額的標準可以確定為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受到的處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保證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