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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讓見律師

法律主觀:

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案件, 律師 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 辯護人 ; 2、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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