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對象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孕婦、哺乳期婦女,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的犯罪分子、被告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