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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拘留的第壹階段應該怎麽做?

壹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告知家屬對其的照顧,給予心理安慰;第二,律師會見嫌疑人,分析案情,權衡利弊,幫助其對案情有壹個系統正確的認識,緩解疑點帶來的焦慮;第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與他核對案卷所述情況是否屬實,找出案件中的疑點或矛盾點。在偵查階段,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獲取相關重要信息,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通過幫助犯罪嫌疑人對案件有清晰的認識,爭取立功表現,爭取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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